東莞市外商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資的公司分公司辦事指南
企業登記注冊辦事指南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外商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資的公司分公司登記注冊事項的受理范圍、受理地點、辦理依據、實施機關、辦件類型、審批條件、申請材料、辦理時限、審批收費、申請人權利和義務、咨詢、辦理流程、法律救濟。
本標準適用于本省外商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資的公司分公司登記注冊事項的申辦。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DB44/T 1146 行政審批事項編碼規則
DB44/T 1147 行政審批事項辦事指南編寫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DB44/T 1146和DB44/T 1147界定的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4 事項名稱和代碼
4.1 行政許可事項名稱: 外商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登記;編碼:10297402400694001X12440000
4.2 行政許可事項名稱: 外商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登記;編碼:10297402600694001X12440000
4.3 行政許可事項名稱: 外商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注銷登記;編碼:10297402700694001X12440000
4.4 行政許可事項名稱: 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編碼:10297402800694001X12440000
4.5 行政許可事項名稱: 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編碼:10297403000694001X12440000
4.6 行政許可事項名稱: 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注銷登記;編碼:10297403100694001X12440000
4.7 行政許可事項名稱: 外商投資的公司分公司設立登記;編碼:10297400800694001X12440000
4.8 行政許可事項名稱: 外商投資的公司分公司變更登記;編碼:10297400900694001X12440000
4.9 行政許可事項名稱: 外商投資的公司分公司注銷登記;編碼:10297401000694001X12440000
4.10 行政許可事項名稱: 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為內資企業; 編碼:10297401400694001X12440000
5 受理范圍
本行政許可事項適用于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在廣東省內設立的外商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資的公司分公司登記。
6 受理地點
本行政許可事項可在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大廳辦理(地址: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體育西路57號二樓),也可通過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網上辦事大廳提出申請(網址: http://wsnj.gdgs.gov.cn/aicnet/main.jsp)。
7 辦理依據
7.1 本行政許可事項的登記、審批依據:
a)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3年修正)
b)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2014年國務院令第648號修訂)
c) 《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2014年國務院令第648號修訂)
d)《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2001年修正)
e)《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2000年修正)
f)《外資企業法》(2001年修正)
7.2 本行政許可事項的審批權限依據下列法律、法規:
a) 《外商投資企業授權登記管理辦法》(2002年國家工商總局令第4號)
7.3 本行政許可事項的審批條件和申請材料依據下列法律、法規:
a)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3年修正)
b)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2014年國務院令第648號修訂)
c) 《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2014年國務院令第648號修訂)
d)《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2001年修正)
e)《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2000年修正)
f)《外資企業法》(2001年修正)
8 實施機關
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9 辦件類型
辦件類型屬于承諾件。
10 審批條件
本行政許可予以批準的條件:
a) 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第11章要求。
b) 外商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符合以下條件:
——經審批機關批準
——投資者符合法定人數(五十個以下);
——投資者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投資者制定公司章程;
——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有公司住所。
c)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符合以下條件:
——經審批機關批準;
——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2人以上200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在發起人認購的股份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 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
—— 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 有公司住所。
d) 外商投資的公司分公司符合以下條件: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分公司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分公司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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